CRS下,對于實體的界定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系到該實體在CRS下是否需要承擔以及承擔何種合規義務的問題。任何實體,如果它不屬于金融機構的范疇,則應分類為非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在CRS的規則下需要承擔合規義務,而一家實體如果被界定為"非金融機構",就意味著它沒有盡職調查和金融賬戶信息報送的合規義務。而"非金融機構"進一步分為"積極非金融機構"和"消極非金融機構",CRS下,"消極非金融機構"的賬戶持有人需要穿透到該機構的實際控制人,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所以,如何界定一個實體,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CRS對"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界定
與積極非金融機構不同,消極非金融機構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和細分類,而是一個默認的類別。原則上,如果一個非金融機構不屬于"積極非金融機構",則其應被分類成"消極非金融機構"。
但是,CRS為了防止個人通過在非CRS參與國設立投資機構(InvestmentEntity)進行避稅,CRS特別增加了一類"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位于CRS非參與國的投資機構(InvestmentEntity)。
舉例而言,CRS參與國居民在非CRS參與國設立一家投資機構A,當A機構在CRS參與國的B銀行持有金融賬戶時,B銀行應當將A機構分類成消極非金融機構。但如果該投資機構A設立在CRS參與國,那么B銀行作為CRS下的金融機構,無需對另外一家CRS參與國的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賬戶識別。
"穿透"原則的適用
作為非金融機構,消極非金融機構本身沒有CRS下的合規義務,不存在識別金融賬戶、搜集和申報金融賬戶信息的責任。但是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賬戶時,該金融機構不僅需要識別該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同時需要"穿透"該消極非金融機構,識別出其實際控制人,看其是否屬于需要申報的情形。
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通常是指對一個實體(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實體),進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自然人。CRS下的實際控制人主要包括:
1、對于法人實體,實際控制人是指對該實體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對于"控制"的理解,通常是指超過一定的股權控制比例,如25%。如果一家公司所有股東的持股比例都低于25%,也就是說從持股比例上來看并沒有人對該公司實施"控制",則在該公司的高管應為其實際控制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等。
2、對于信托實體,實際控制人通常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通常,當委托人自身為非自然人實體時(如企業),那么通常應當"穿透"該委托人實體,找出其背后的實際控制人。
3、對于信托以外的其他法律安排,實際控制人的判斷一般可以參照信托來處理。
CRS對"積極非金融機構"的界定
1.基于收入和資產狀況
按照經合組織CRS文本以及CRS評述的解釋,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在上一個日歷年度或其他申報期限內,所獲得的被動收入少于總收入的50%,并且在此期間所持有的、能夠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少于總資產的50%,則該非金融機構即為積極非金融機構。
2.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
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要達到"RegularlyTraded"的標準,且所上市地應為"EstablishedSecuritiesMarket"。即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處于正常交易狀態,且該機構上市的證券市場,是受到政府監管且正常運營的。
3.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以及其完全擁有的其他機構
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國家對于"政府機構及其完全擁有的其他機構"的定義會存在比較大的差異。以中國為例,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都可以歸為此類。
4.非金融集團中的控股企業
如果一家非金融集團中,控股企業的絕大部分商業活動,都是持有從事貿易或其他非金融活動業務的子公司股權,或向其提供融資、服務,那么該控股企業應分類為積極非金融機構。此處的關鍵詞為"絕大部分"(SubstantiallyAll),通常是指80%以上(含80%)。如果一家控股企業持有非金融類子公司股權,或提供融資服務的活動只有50%,但是有另外30%的活動,是從事積極的經濟活動,那么通常也視為達到了80%的標準。如純粹出于投資目的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投資機構,譬如投資基金,私募基金,風投基金等不屬于此類,不應分類成積極非金融機構。
5.創業企業
歸類為積極非金融機構的創業企業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成立時間不到24個月,過去沒有經營歷史,且目前仍未營業。對于資產投資的目的,是進行除金融機構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6.處于清算或者破產階段的企業
滿足此類要求的企業,必須在過去五年之內不屬于金融機構的類別。即沒有從事金融機構服務,并且目前正在清算資產,或進行重組以繼續或者重新開展除金融機構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7.非金融集團中的財務中心
部分企業集團出于財務效率化管理的目的,在集團內部設立財務中心公司,主要從事集團內部關聯企業間的融資或對沖交易業務,但并不從事其它金融機構服務。該類別可以與上述第四類,非金融集團中的控股企業進行對比理解,即一家主要從事非金融機構服務以外的其他積極經營活動的集團企業,其內部的控股公司或者財務中心,通??山缍?quot;積極非金融機構"。
8.非營利性非金融機構
如果一家非營利性實體,滿足了CRS下金融機構的概念,那么其通常需要按照金融機構的合規要求,進行相關的盡職調查和賬戶申報工作,而并不屬于此處所討論的"非營利性非金融機構"。
小結
CRS首先界定的是企業是否屬于金融機構,其次為界定該金融機構下的賬戶是否屬于金融賬戶,后再界定此金融賬戶是否屬于應履行信息交換的賬戶。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如果企業從一開始就被界定為非金融機構,則從源頭上杜絕了其后的信息交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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